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信浉执字第429号 申请执行人王恩,男,汉族,住信阳市平桥区。 被执行人张灿明,男,汉族,住信阳市浉河区。 申请执行人王恩诉被执行人张灿明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信浉民初字第1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灿明拒不按判决书规定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张灿明在河南省金泰生物肥业有限公司帐户上的资金300000元,此款直接扣划至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帐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余 静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吕少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