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信浉执字第135号 申请执行人陈书荣,女,系信阳市荣盛肠衣有限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信阳市荣盛肠衣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树山,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诉被执行人因工伤保险待遇劳动争议一案,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信中法民终字第2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信阳市荣盛肠衣有限公司拒不按判决书规定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信阳市荣盛肠衣有限公司存款123826.89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余 静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胡生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