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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陈书荣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信浉执字第135号 申请执行人陈书荣,女,系信阳市荣盛肠衣有限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信阳市荣盛肠衣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树山,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诉被执行人因工伤保险待遇劳动争议一案,信阳市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信浉执字第135号

申请执行人陈书荣,女,系信阳市荣盛肠衣有限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信阳市荣盛肠衣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树山,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诉被执行人因工伤保险待遇劳动争议一案,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信中法民终字第2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信阳市荣盛肠衣有限公司拒不按判决书规定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信阳市荣盛肠衣有限公司存款123826.89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余 静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胡生金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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