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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金荣与被告杨显友、杨显富、杨显贵、杨显国、杨显华、杨显云赡养费纠纷一案一身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信浉民初字第616号 原告陈金荣,女,1936年1月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杨宏,信阳市浉河区湖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杨显友,男,1951年7月出生,汉族。 被告杨显富,男,1957年1月出生,汉族。 被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信浉民初字第616号

原告陈金荣,女,1936年1月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杨宏,信阳市浉河区湖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杨显友,男,1951年7月出生,汉族。

被告杨显富,男,1957年1月出生,汉族。

被告杨显贵,男,1961年7月出生,汉族。

被告杨显国,男,1962年10月出生,汉族。

被告杨显华,女,1966年10出生,汉族。

被告杨显云,女,1969年3月出生,汉族。

原告陈金荣与被告杨显友、杨显富、杨显贵、杨显国、杨显华、杨显云赡养费纠纷一案,原告陈金荣起诉来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2014年6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金荣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宏,被告杨显友、杨显富、杨显贵、杨显国、杨显华、杨显云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金荣诉称:原告系六被告母亲,六被告均已成家。原告丈夫去世后,自己单独居住。长子杨显友和四子杨显国不履行赡养义务。2014年1月22日,原告患病在解放军一五四医院住院11天,花费医疗费25972.92元,医疗费由二个女儿及儿子杨显富、杨显贵支付。长子杨显友及四子杨显国没支付一分钱,也没到医院照顾我。原告现在体弱多病,已经丧失劳动能力,生活不能自理,平时起居需要人员护理照顾。但被告杨显友及杨显国虽经众多亲属做思想工作,仍拒绝履行赡养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五条、第十九条规定子女有赡养父母义务。被告不赡养父母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及人伦道德,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六被告依法履行赡养义务,每月支付赡养费1200元;请求被告共同承担原告住院医疗费25972.92元及今后产生的医疗费用;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杨显友和杨显国共同承担。

被告杨显友辩称:我赡养过母亲,给过稻子,昨年经我小妹之手给了母亲620元。我就这几个月几十元没给。我愿意赡养老人,我家庭条件困难,年纪也大了,我们老两口都有病,每个月愿意给30元。

被告杨显富辩称:赡养母亲理所应当,我以后愿意赡养老人。

被告杨显贵辩称:我愿意赡养老人,服从法院判决。

杨显国辩称:母亲以前住我家一直到我判刑,以前我赡养过母亲,判刑回来后我也养过母亲。我结婚后,没地方住,母亲才离开。母亲宅基地、自留山卖了二十多万,拿出来给我,我愿意赡养老人,否则一分不给。

被告杨显华辩称:我愿意赡养老人,服从法院判决。

被告杨显云辩称:我愿意赡养老人。

经审理查明:原告陈金荣有六名子女,分别为长子杨显友、次子杨显富、三子杨显贵、四子杨显国、长女杨显华、次女杨显云。原告现年78岁,无经济收入,靠子女赡养生活。被告杨显友从今年开始未支付过原告赡养费,被告杨显国也没支付过原告赡养费。2014年1月22日,原告生病在解放军一五四医院住院,花去医疗费24367.92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11325.19元。住院费用被告杨显富支付11200元,报销后分得6325.19元;被告杨显贵支付5000元;被告杨显华支付10000元,报销后分得5000元,被告杨显云支付1000元,被告杨显友、杨显国未支付医疗费。原告以被告不支付赡养费及医疗费为由,起诉来院,请求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中华民族是个有着悠久文明的礼仪之邦,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赡养老人是子女应尽的义务。孝敬父母是为孝道之始,为人之本。鸦有反哺之义,羊有跪乳之恩。动物尚如此,人何以堪?孝敬父母是为人子女应有之义。父母生育子女,教育子女,把呱呱坠地的婴儿抚养成人,倾注大量心血,当父母年老体衰丧失劳动能力时,子女应尽自己的赡养义务,让老人安度晚年,享受天伦之乐。有劳动能力而不孝敬不赡养老人是对基本人伦的践踏,受道德的谴责和法律的否定。原告陈金荣是六被告的母亲,现年老体衰,丧失劳动能力,作为子女的,应当尽赡养义务。特别是被告杨显友、杨显国数月来未给原告点滴粮食也未给付分文赡养费,在原告生病住院期间,未看望原告,更未支付分文的医疗费,未尽到做子女的职责。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赡养费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结合本地生活水平及实际情况,本院酌定每名子女每月支付赡养费150元。原告医疗费扣除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部分外尚有13042.73元,该款应由六被告共同承担,即每名被告承担2173.8元,六被告中未支付达到其应承担份额的,应该将不足部分在本次诉讼中付清,支付医疗费超出其应承担份额的被告,超出部分可折抵今后原告再次发生医疗费其应承担的相应数额。综上,被告杨显友、杨显国各应承担2173.8元;被告杨显云应承担1173.8元。以后原告生病花费的医疗费由被告平均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杨显友、杨显富、杨显贵、杨显国、杨显华、杨显云于本判决书生效后,每人每月支付原告陈金荣赡养费150元。

二、原告陈金荣已产生或今后产生的医疗费应由六被告平均分担,被告杨显友、杨显国、杨显云于本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付清其应承担的医疗费份额(即被告杨显友承担2173.8元、杨显国承担2173.8元、被告杨显云承担1173.8元)。被告杨显富承担的超出其应承担份额的2701元,被告杨显贵、杨显华各承担的超出其应承担的份额2826.2元均可折抵今后原告产生的医疗费其应承担的相应数额。

三、驳回原告陈金荣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100元,被告杨显友与杨显国分别承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汪明安

审 判 员  顾 威

人民陪审员  余延礼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何 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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