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信浉民初字第649号 原告胡某某,男,1979年8月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胡开乔,河南正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鲁某某,女,1985年5月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董大磊,河南法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胡某某与被告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胡某某起诉来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5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胡开乔,被告鲁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董大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胡某某诉称:2008年9月我与被告认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08年11月10日登记结婚,2010年2月19日生一女,取名胡某甲。因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发现双方性格不合,2012年5月双方因是否生育第二个孩子发生矛盾,从此双方分居,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双方婚前不了解,婚后未建立感情,双方分居满两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没有任何和好可能。根据婚姻法有关规定,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女胡亚楠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本案诉讼费由原告承担。 被告鲁某某辩称:我们感情尚在,为子女考虑我不同意离婚,原告从来不尽家庭及父亲职责,不给付子女抚养费,有失伦理道德。 经审理查明:原告胡某某与被告鲁某某于2008年9月17日经人介绍认识,2008年11月12日登记结婚。2010年2月19日生一女取名胡某甲;2012年11月12日生一子取名胡某乙。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2012年被告怀孕后,原告以经济条件不好,不打算生第二个孩子,被告坚持要生孩子,原、被告双方为此发生矛盾,2012年5月原告离家到天津务工。两个婚生子女一直由被告抚养。原告以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没有建立感情,双方分居满两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请求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感情是维系婚姻关系的基础。夫妻间有彼此关爱、理解与扶助的义务,夫妻之间应当相互忠实,相互尊重,共同维持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的稳定能带来家庭各成员及亲属间的幸福安康地工作和生活,更能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原、被告双方婚后育有一婚生女、一婚生子,这是维系双方婚姻关系的基础;原、被告婚后无大的矛盾,虽分居满两年,但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通过适当的沟通和相互间多些宽容与理解,双方仍有和好的可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胡某某与被告鲁某某离婚。 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胡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曾宪菊 审 判 员 顾 威 人民陪审员 余延礼 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 书 记 员 何 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