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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陈桂强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浉执字第273-1号 申请执行人陈桂强,男,40岁,汉族,个体工商户,住信阳市浉河区。 被执行人叶开强,男,40岁,汉族,出租车司机,住信阳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信浉民初字第558号民事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浉执字第273-1号

申请执行人陈桂强,男,40岁,汉族,个体工商户,住信阳市浉河区。

被执行人叶开强,男,40岁,汉族,出租车司机,住信阳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信浉民初字第55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9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叶开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叶开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叶开强属于自己的私有房产二处位于信阳市师范学院对面胡同(门号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或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叶开强40万元的资产(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的资产依查封、扣押清单为准)。

二、如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叶开强的财产,需要被执行人自己负责保管的,在查封、扣押期间,被执行人经法院许可可以使用其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或扣押的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或扣押期间不得转移其财产;不得对被查封或扣押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扣押期限为二年,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刘心江

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吕少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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