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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胡秀莲一案执行裁定书1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信浉执字第122号 申请执行人胡秀莲,女,汉族,住信阳市。 被执行人张生晓,男,汉族,住址同上。 申请执行人诉被执行人扶养费纠纷一案,信阳市浉河区法院(2013)信浉民初字第6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信浉执字第122号

申请执行人胡秀莲,女,汉族,住信阳市。

被执行人张生晓,男,汉族,住址同上。

申请执行人诉被执行人扶养费纠纷一案,信阳市浉河区法院(2013)信浉民初字第6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生晓拒不按判决书规定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张生晓在农业银行存款443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长  仝允西

执 行 员  余 静

执 行 员  刘心江

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

书 记 员  吕少义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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