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信浉执字第122-2号 申请执行人胡秀莲,女,汉族,住信阳市。 被执行人张生晓,男,汉族,住址同上。 申请执行人诉被执行人扶养费纠纷一案,信阳市浉河区法院(2013)信浉民初字第6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生晓拒不按判决书规定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张生晓在农业银行存款16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余 静 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吕少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