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原告周亚平与被告张凯因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信浉民初字第1695号 原告周亚平,女,1988年9月2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陶世琴,河南黄国胜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张凯,男,1985年出生,汉族。 原告周亚平与被告张凯因返还财产纠纷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信浉民初字第1695号

原告周亚平,女,1988年9月2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陶世琴,河南黄国胜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张凯,男,1985年出生,汉族。

原告周亚平与被告张凯因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亚平委托代理人陶世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凯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周亚平诉称,我与被告张凯2012年8月认识,2013年2月举行结婚典礼,后与被告同居生活。因双方性格大相径庭,经常生气,无法再与被告共同生活,我回到父母家,被告又经常到父母家骚扰,致双方无法在一起同居生活,父母陪嫁空调、洗衣机等家用电器在被告家中,现起诉来院要求被告返还财产空调、洗衣机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张凯未到庭应诉及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8月份相识,2013年2月双方举行结婚典礼,未办理结婚登记。双方在同居生活期间,因性格不合经常发生争吵,后原告回父母家居住至今。原告在双方同居期间,购买有格力空调一台型号为KFR35FW/3556FN价格3860元,松下洗衣机一台型号XQG60-V64NS价格3600元,放在被告家中,现原告起诉来院,要求被告返还财产(空调、洗衣机),并承担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在一起共同生活,属于同居关系,同居期间产生的财产纠纷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原告请求被告返还同居期间购买的家电,并提交相关证据证明,本院予以支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张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周亚平购买格力空调一台,松下洗衣机一台;如有损坏,折价赔偿。

本案诉讼费100元,原、被告双方各承担一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及副本。

审 判 长 许 凤

审 判 员 胡晓辉

人民陪审员 王保琴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霍端楠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