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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许某与被告朱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信浉民初字第1605号 原告许某,男,汉族,1986年4月20日生。 委托代理人冯应华,河南冠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朱某某,女,汉族,1985年10月3日生。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井泓,信阳市平桥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信浉民初字第1605号

原告许某,男,汉族,1986年4月20日生。

委托代理人冯应华,河南冠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朱某某,女,汉族,1985年10月3日生。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井泓,信阳市平桥区平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原告许某与被告朱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胡晓辉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某及委托代理人冯应华,被告朱某某及委托代理人井泓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许某诉称:原、被告2003年认识,2010年9月25日办理结婚证,婚后于2011年4月30日生育一女,双方在恋爱期间经常争吵,2010年因被告怀孕,原、被告才仓促登记结婚,婚后经常因家庭琐事,性格、习性等原因经常吵闹,双方间的夫妻关系更是名存实亡,并且被告从今年3月份离家到其娘家居住至今。婚生女儿至今都由原告母亲带着抚养。综上,原、被告婚前缺乏充分的了解,草率结婚,双方未能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特起诉来院,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

被告朱某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原、被告双方即是同学关系又是自由恋爱关系,恋爱长达7年,婚后感情一直很好,双方婚后生育一女,尚年幼,她需要父母的爱,需要有一个利于她成长的环境。女儿从出生到现在都是和被告在一起生活,被告在家尊敬老人,抚养女儿,尽管原告由于种种原因为这个家付出很少,但我从未计较,也未和原告方吵闹过。因此,原告和被告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为了家庭完整,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人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3年认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双方原系同学关系。2010年9月25日在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1年4月30日生育一女取名许纯溪,原、被告婚后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和争吵,故原告起诉来院要求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婚前系同学关系,认识时间较长,双方的感情基础还是比较牢固的。原、被告婚后虽然因生活琐事产生一些矛盾,但双方还有和好的可能。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的稳定能带来家庭各成员及亲属间幸福安康地工作和生活,有利于社会的和谐发展。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足以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被告有和好的愿望和要求,为给双方一次机会,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许原告许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

本案受理费280元,由原告许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按照判决书所载金额预交案件上诉费,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胡晓辉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霍端楠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