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固民初字第1712号 原告谢某某,女,1975年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固始县。 委托代理人谢泽松,河南振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任某某,男,197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原告谢某某与被告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董志豪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谢泽松出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任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按时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谢某某诉称:我与被告任某某结婚后先后生育一子一女二个孩子,自2012年被告与她人非法婚居,对我殴打,夫妻关系完全破裂,故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任某某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谢某某与被告任某某经原告姑姑介绍相识,1994年12月30日在胡族铺镇民政室领取结婚证,1996年1月2日生育大儿子名任某甲(大儿子现在福建一家鞋打工并已结婚育有一女),2004年生育小女儿任某乙(女儿现有智力残疾并随其爷爷共同生活),婚后夫妻感情一般,有时为家务琐事而发生吵打。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结婚多年,生育二子女,建立了一定夫妻感情,为稳定家庭关系,应给原、被告一次和好机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谢某某与被告任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二审受理费,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董志豪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吴未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