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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守全与袁成才、郭彦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固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固民初字第962号 原告王守全,男,196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颖上县。 委托代理人陈求实,固始县城区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袁成才,男,1967年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固始县

固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固民初字第962号

原告王守全,男,196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颖上县。

委托代理人陈求实,固始县城区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袁成才,男,1967年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固始县。

委托代理人王广庆,河南振蓼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郭彦林,男,1944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固始县。

原告王守全与被告袁成才、郭彦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守全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求实,被告袁成才的委托代理人王广庆、被告郭彦林出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守全诉称:2009年被告袁成才承包窑厂时我将砖坯及工人工资一并移交给袁成才并由其会计被告郭彦林给我出具40000元欠条一张,后催要不给,故诉讼要求二被告支付欠款40000元及同期银行利息。

被告袁成才辩称,原告向法庭出具的是复印件,我们要求原告出示原件,另外此案已经超过诉讼时效,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求。

被告郭彦林辩称,我是替袁成才打工的,是他的会计,有什么事应该归袁成才。

经审理查明:2009年被告袁成才承包安徽阜南王化镇宣坡窑厂在与原告王守全交接时,被告袁成才所聘用的会计被告郭彦林给原告出示一张欠条“今欠到王守全砖坯款肆万元整,40000,富坡窑厂,经手人郭彦林,09.8.5”,后为此笔欠款双方发生纠纷。2014年5月4日原告起诉来院要求二被告袁成才郭彦林偿还欠款40000元并承担利息,刚开始本院无法联系到二被告,本院曾经公告送达,庭审时被告袁成才委托代理人出庭,被告郭彦林出庭,庭审中原告仅仅出具欠条的复印件,未出示原件;被告对于欠条复印件要求查实,原告王守全也未按本院当庭安排时间内向本院出示欠条原件,后来原告代理人也未按本院指定时间提供原件。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欠条复印件、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相关证据,庭审中原告王守全仅当庭出示欠条复印件,被告方要求对复印件的原件出示,原告并未根据本庭指定时间提交欠条原件,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款及利息无欠条原件证据证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9条(4)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守全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0元,由原告王守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

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二审受理费,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董志豪

审 判 员  喻国俊

人民陪审员  李守福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吴未未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