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文法执字第465号 申请人孙跃志,男,汉族,1984年12月24日出生。 被执行人冯长春,男,汉族,1961年1月1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孙跃志与被执行人冯长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经本院研究,裁定如下: 在(2013)文民一初字第77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数额及执行费数额内(483600元及利息、诉讼费4277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上述本息中应扣除已执行本息),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冻结、划拨冯长春的款物财产权益。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东宝 审判员 孔 希 审判员 常 波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闫文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