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文法执字第309号 申请人刘东尚,男,汉族,1970年1月2日出生。 被执行人张文宾,男,汉族,1979年12月4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刘东尚与被执行人张文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经本院研究,裁定如下: 在(2013)安中民二终字第803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数额及执行费数额内(16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上述本息中应扣除已执行本息),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冻结、划拨张文宾的款物财产权益。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东宝 审判员 孔 希 审判员 常 波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闫文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