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文法执字第262号 申请人郭运海,男,1968年8月29日出生。 被执行人河南万润园置业有限公司,住址安阳市高新区黄河大道中段路南。 法定代表人袁庆华,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郭运海与被执行人河南万润园置业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经本院研究,裁定如下: 在(2013)文民三初字第33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数额及执行费数额内(77000元、案件受理费987.5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上述本息中应扣除已执行本息),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冻结、划拨河南万润园置业有限公司的款物财产权益。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东宝 审判员 孔 希 审判员 常 波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闫文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