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文法执字第530号 申请人郑顺喜,男,汉族,1973年10月6日出生。 被执行人张怀顺,男,汉族,1975年9月21日出生,安阳县科技局干部。 申请执行人郑顺喜与被执行人张怀顺保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经本院研究,裁定如下: 在(2014)文民一初字第15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数额及执行费数额内(50000元、案件受理费105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上述本息中应扣除已执行本息),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冻结、划拨张怀顺的款物财产权益。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东宝 审判员 孔 希 审判员 常 波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闫文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