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文法执字第139号 申请人黄某某,男,汉族,1977年1月18日出生。 被执行人蒋某某,女,汉族,1978年8月9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黄某某与被执行人蒋某某离婚纠纷执行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经本院研究,裁定如下: 在(2011)文民一初字21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数额及执行费数额内(在判决生效之日起至黄某某独立生活之日止每月支付抚养费2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上述本息中应扣除已执行本息),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冻结、划拨蒋某某的款物财产权益。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东宝 审判员 孔 希 审判员 常 波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闫文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