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文法执字第453号 申请人梁典锋,男,汉族,1954年9月27日出生。 申请人王景只,女,汉族,1953年3月14日出生。 被执行人李建国,男,汉族,1960年3月27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梁典锋、王景只与被执行人李建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经本院研究,裁定如下: 在(2013)文民一初字第63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数额及执行费数额内(1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上述本息中应扣除已执行本息),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冻结、划拨李建国的款物财产权益。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东宝 审判员 孔 希 审判员 常 波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闫文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