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文法执字第254号 申请人安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文峰分局,地址文峰区辉府胡同5号。 法定代表人陈勇。 被执行人冯秀云,女,汉族。 被执行人徐海军,男,汉族。 被执行人吴奎义,男,汉族。 被执行人姚金东,男,汉族。 被执行人张志军,男,汉族。 被执行人马书兰,女,汉族。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文峰分局与被执行人冯秀云、徐海军、吴奎义、姚金东、张志军、马书兰工商行政处罚执行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和《禁止传销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经本院研究,裁定如下: 在冻结申请书确定的数额及执行费数额内(39万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上述本息中应扣除已执行本息),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冻结、划拨冯秀云、徐海军、吴奎义、姚金东、张志军、马书兰的款物财产权益。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东宝 审判员 孔 希 审判员 常 波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闫文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