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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文峰分局申请执行冯秀云、徐海军、吴奎义、姚金东、张志军、马书兰工商行政处罚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文法执字第254号 申请人安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文峰分局,地址文峰区辉府胡同5号。 法定代表人陈勇。 被执行人冯秀云,女,汉族。 被执行人徐海军,男,汉族。 被执行人吴奎义,男,汉族。 被执行人姚金东,男,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文法执字第254号
申请人安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文峰分局,地址文峰区辉府胡同5号。
法定代表人陈勇。
被执行人冯秀云,女,汉族。
被执行人徐海军,男,汉族。
被执行人吴奎义,男,汉族。
被执行人姚金东,男,汉族。
被执行人张志军,男,汉族。
被执行人马书兰,女,汉族。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文峰分局与被执行人冯秀云、徐海军、吴奎义、姚金东、张志军、马书兰工商行政处罚执行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和《禁止传销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经本院研究,裁定如下:
在冻结申请书确定的数额及执行费数额内(39万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上述本息中应扣除已执行本息),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冻结、划拨冯秀云、徐海军、吴奎义、姚金东、张志军、马书兰的款物财产权益。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东宝
审判员  孔 希
审判员  常 波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闫文虎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