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文法执字第388号 申请人安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宝莲寺信用社,地址安阳市文峰区宝莲寺镇郭村集。 被执行人魏长海,男,197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朱艳明,男,196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魏海涛,男,1979年4月7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安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宝莲寺信用社与被执行人魏长海、朱艳明、魏海涛金融借款纠纷执行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经本院研究,裁定如下: 在(2013)文民二初字第7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数额及执行费数额内(2.9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62.5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上述本息中应扣除已执行本息),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冻结、划拨魏长海、朱艳明、魏海涛的款物财产权益。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东宝 审判员 孔 希 审判员 常 波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闫文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