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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宝莲寺信用社申请执行韩学田、杨白昌、任芳江、刘燕兵、王四只、王红飞、陈艾希、燕鹏飞、潘运希、郑雷雷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文法执字第392号 申请人安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宝莲寺信用社,地址安阳市文峰区宝莲寺镇郭村集。 被执行人韩学田,男,196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杨佰昌,男,1966年1月24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任芳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文法执字第392号
申请人安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宝莲寺信用社,地址安阳市文峰区宝莲寺镇郭村集。
被执行人韩学田,男,196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杨佰昌,男,1966年1月24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任芳江,男,1968年5月7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刘燕兵,男,197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王四只,男,1967年8月1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王红飞,男,198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陈艾希,男,196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燕鹏飞,男,1990年2月19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潘运希,男,1963年5月23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郑雷雷,男,1988年6月13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安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宝莲寺信用社与被执行人韩学田、杨百昌、任芳江、刘燕兵、王四只、王红飞、陈艾希、燕鹏飞、潘运希、郑雷雷金融借款纠纷执行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经本院研究,裁定如下:
在(2013)文民二初字第8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数额及执行费数额内(25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05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上述本息中应扣除已执行本息),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冻结、划拨韩学田、杨百昌、任芳江、刘燕兵、王四只、王红飞、陈艾希、燕鹏飞、潘运希、郑雷雷的款物财产权益。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东宝
审判员  孔 希
审判员  常 波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闫文虎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