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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金祥申请执行与李春玲、李洪钢、李文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文法执字第1028号 申请执行人李金祥,男,汉族。 被执行人李春玲,女,汉族。 被执行人李洪钢,男,汉族。 被执行人李文彬,男,汉族。 本院在执行李金祥申请执行李春玲、李洪钢、李文彬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双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文法执字第1028号
申请执行人李金祥,男,汉族。
被执行人李春玲,女,汉族。
被执行人李洪钢,男,汉族。
被执行人李文彬,男,汉族。
本院在执行李金祥申请执行李春玲、李洪钢、李文彬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已自行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李金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文民一初字第10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常波
审判员  李强
审判员  孔希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郭浩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