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文法执字第1028号 申请执行人李金祥,男,汉族。 被执行人李春玲,女,汉族。 被执行人李洪钢,男,汉族。 被执行人李文彬,男,汉族。 本院在执行李金祥申请执行李春玲、李洪钢、李文彬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已自行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李金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文民一初字第10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常波 审判员 李强 审判员 孔希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郭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