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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某某申请执行与袁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文法执字第638号 申请执行人魏某某,男,汉族。 被执行人袁某某,女,汉族。 本院在执行魏某某申请执行袁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已自行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魏某某向本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文法执字第638号

申请执行人魏某某,男,汉族。

被执行人袁某某,女,汉族。

本院在执行魏某某申请执行袁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已自行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魏某某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文民一初字第86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常波

审判员  李强

审判员  孔希

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郭浩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