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文法执字第155号 申请执行人胡玉庆,男,汉族。 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大道中段路北。 法定代表人张桂华。 被执行人田志强,男,汉族。 被执行人李景良,男,汉族。 本院在执行胡玉庆申请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田志强、李景良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田志强、李景良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限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田志强、李景良拒不履行。经本院研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十四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扣留被执行人田志强、李景良名下银行存款45000元或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常波 审判员 李强 审判员 孔希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郭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