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文法执字第536号 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安阳分行,地址安阳市殷都区文峰大道。 负责人刘富国,职务行长。 被执行人许洪文,男,汉族,1967年5月26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安阳分行与被执行人许洪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经本院研究,裁定如下: 在(2013)文民一初字第30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数额及执行费数额内(239960.68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489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上述本息中应扣除已执行本息),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冻结、划拨许洪文的款物财产权益。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东宝 审判员 孔 希 审判员 常 波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闫文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