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文法执字第184号 申请人安阳县经济技术投资中心,住所地安阳市灯塔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付进军,主任。 被申请人安阳三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昌大道。 法定代表人沈相钦,经理。 被申请人安阳三鑫钢构彩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汤阴县宜沟镇。 法定代表人沈相钦,经理。 申请人安阳县经济技术投资中心与被申请人安阳三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安阳三鑫钢构彩板有限责任公司汽车租赁合同仲裁一案,申请人安阳县经济技术投资中心于2014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以其单位银行账户中的100.16万元做担保,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安阳三鑫钢构彩板有限责任公司位于汤阴县宜沟镇翻身街及汪王庄村的国有土地,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汤国用410523-904号。 本院认为,申请人安阳县经济技术投资中心于2013年8月23日向安阳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对双方因汽车租赁合同纠纷进行裁决。在裁决过程中,申请人安阳县经济技术投资中心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安阳三鑫钢构彩板有限责任公司位于汤阴县宜沟镇翻身街及汪王庄村的国有土地,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汤国用410523-904号,并提供担保。经审查,申请人安阳县经济技术投资中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申请人安阳县经济技术投资中心的银行账户100.16万元。 二、查封被申请人安阳三鑫钢构彩板有限责任公司位于汤阴县宜沟镇翻身街及汪王庄村的国有土地,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汤国用410523-904号。查封期限为二年,在查封期间,被申请人不得处分、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立铭 审判员 常 波 审判员 孔 希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文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