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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莹莹申请执行铁建峰、肖关明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文法执字第145-1号 申请执行人薛莹莹,女,199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大道东段80号院12号楼3单元501号。 被执行人铁建峰,男,1966年3月15日出生,住郑州市管城区东城路106号7号楼1单元5楼。 被执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文法执字第145-1号
申请执行人薛莹莹,女,199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大道东段80号院12号楼3单元501号。
被执行人铁建峰,男,1966年3月15日出生,住郑州市管城区东城路106号7号楼1单元5楼。
被执行人肖关明,男,198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光华路8号院102号楼4单元202号。
申请执行人薛莹莹申请执行铁建峰、肖关明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文民一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铁建峰、肖关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履行本院(2012)文民一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铁建峰名下有豫A6Q315号小型轿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铁建峰名下的豫A6Q315号小型轿车一辆。
二、查封期限为一年。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处分、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害执行的其他行为。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立铭
审判员  孔 希
审判员  常 波
二〇一四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张文彬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