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04)文法执字第446号 申请执行人袁学美,男,195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袁魁,男,197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袁峰,男,1978年1月16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安阳市文峰区宝莲寺镇马束庄村民委员会。 本院在执行袁学美、袁魁、袁峰申请执行安阳市文峰区宝莲寺镇马束庄村民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安阳市文峰区宝莲寺镇马束庄村民委员会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限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安阳市文峰区宝莲寺镇马束庄村民委员会拒不履行。经本院研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十四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扣留被执行人安阳市文峰区宝莲寺镇马束庄村民委员会名下银行存款10万元或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立铭 审判员 王建军 审判员 孔 希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日 书记员 张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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