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文法执字第63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通力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河南京林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郑州通力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京林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河南京林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限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河南京林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经本院研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十四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扣留被执行人河南京林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538138元或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立铭 审判员 王建军 审判员 孔 希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张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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