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文法执字第19号 申请执行人皇甫林锋,男,2009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庙下乡庙下村28组。 被执行人史保付,男,196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西郊乡史车村1号院30号。 申请执行人皇甫林锋申请执行史保付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文民三初字第7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史保付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史保付履行本院(2011)文民三初字第7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史保付名下的银行存款7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立铭 审判员 孔 希 审判员 常 波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文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