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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甫林锋申请执行史保付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文法执字第19号 申请执行人皇甫林锋,男,2009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庙下乡庙下村28组。 被执行人史保付,男,196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西郊乡史车村1号院30号。 申请执行人皇甫林锋申请执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文法执字第19号

申请执行人皇甫林锋,男,2009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庙下乡庙下村28组。

被执行人史保付,男,196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西郊乡史车村1号院30号。

申请执行人皇甫林锋申请执行史保付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文民三初字第7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史保付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史保付履行本院(2011)文民三初字第7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史保付名下的银行存款7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立铭

审判员  孔 希

审判员  常 波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文彬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