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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某某与冯某某、李某某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殷执字第353-4号 申请执行人魏某某,男,汉族,1963年12月29日,住安阳市。 被执行人冯某某,男,1979年12月29日生,住河南省汤阴县。 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77年9月10日生,汉族,住安阳市。 申请执行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殷执字第353-4号

申请执行人魏某某,男,汉族,1963年12月29日,住安阳市。

被执行人冯某某,男,1979年12月29日生,住河南省汤阴县。

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77年9月10日生,汉族,住安阳市。

申请执行人魏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冯某某、李某某一案,我院已立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李某某名下濮阳市卫河中路路西、益民路路北房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勇翔

审判员  刘家梁

审判员  苏富军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杜银涛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