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殷执字第353-4号 申请执行人魏某某,男,汉族,1963年12月29日,住安阳市。 被执行人冯某某,男,1979年12月29日生,住河南省汤阴县。 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77年9月10日生,汉族,住安阳市。 申请执行人魏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冯某某、李某某一案,我院已立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李某某名下濮阳市卫河中路路西、益民路路北房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勇翔 审判员 刘家梁 审判员 苏富军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杜银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