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殷执字第279号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1967年4月4日生,汉族,无业,住河南省内黄县。 被执行人王某甲,女,1968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安阳市。 被执行人韩某某,男,1967年11月3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某甲、韩某某一案,我院已立案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王某甲、韩某某名下银行存款36万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勇翔 审判员 刘家梁 审判员 苏富军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姚丽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