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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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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王某甲、韩某某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殷执字第279号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1967年4月4日生,汉族,无业,住河南省内黄县。 被执行人王某甲,女,1968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安阳市。 被执行人韩某某,男,1967年11月3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殷执字第279号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1967年4月4日生,汉族,无业,住河南省内黄县。

被执行人王某甲,女,1968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安阳市。

被执行人韩某某,男,1967年11月3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某甲、韩某某一案,我院已立案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王某甲、韩某某名下银行存款36万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勇翔

审判员  刘家梁

审判员  苏富军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姚丽君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