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殷执字第112号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1962年7月10日生,住安阳市。 被执行人王某甲,男,汉族,1969年6月23日生,住安阳市。 被执行人赵某某(系王某某爱人),女,汉族,1968年11月25日生,住址同上。 申请人王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某甲、赵某某一案,我院已立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王某甲、赵某某名下住房一套。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勇翔 审判员 刘家梁 审判员 苏富军 二〇一三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杜银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