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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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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王某甲、赵某某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殷执字第112号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1962年7月10日生,住安阳市。 被执行人王某甲,男,汉族,1969年6月23日生,住安阳市。 被执行人赵某某(系王某某爱人),女,汉族,1968年11月25日生,住址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殷执字第112号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1962年7月10日生,住安阳市。

被执行人王某甲,男,汉族,1969年6月23日生,住安阳市。

被执行人赵某某(系王某某爱人),女,汉族,1968年11月25日生,住址同上。

申请人王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某甲、赵某某一案,我院已立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王某甲、赵某某名下住房一套。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勇翔

审判员  刘家梁

审判员  苏富军

二〇一三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杜银涛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