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殷执字第142-1号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1960年11月11日,住河南省安阳市。 被执行人安阳市殷都区某某村委会。 负责人张某某,村委会主任。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安阳市殷都区某某村委会一案,我院已立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安阳市殷都区某某村委会名下银行存款110000元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勇翔 审判员 刘家梁 审判员 苏富军 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杜银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