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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安阳市殷都区某某村委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殷执字第142-1号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1960年11月11日,住河南省安阳市。 被执行人安阳市殷都区某某村委会。 负责人张某某,村委会主任。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安阳市殷都区某某村委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殷执字第142-1号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1960年11月11日,住河南省安阳市。

被执行人安阳市殷都区某某村委会。

负责人张某某,村委会主任。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安阳市殷都区某某村委会一案,我院已立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安阳市殷都区某某村委会名下银行存款110000元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勇翔

审判员  刘家梁

审判员  苏富军

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杜银涛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