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龙执字第160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 法定代表人闫锡红,系该中心主任。 被执行人张丽清,女,汉族,1969年11月23日生。 被执行人胡文艳,女,汉族,1963年7月6日生。 关于安阳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申请执行张丽清、胡文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公证处【公证书编号为(2011)安文证经字第8139号】公证书,于2014年3月31日立案执行。执行中,依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70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张清海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付永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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