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安执字第167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县西蒋村委会。 被执行人:安阳县恒昌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安阳县人民法院2012年9月7日作出(2012)安民初字第75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3月13日立案执行,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现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安阳县恒昌钢铁有限责任公司院内法院查封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龚向东 执行员 白银喜 执行员 杨秀福 二〇一三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张海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