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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与赵某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安执字第500-5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分行。 被执行人赵某,男,1965年8月15日生,汉族。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分行与赵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本院于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二日作出(2012)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安执字第500-5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分行。

被执行人赵某,男,1965年8月15日生,汉族。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分行与赵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本院于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二日作出(2012)安执字第500-3号执行裁定,查封被执行人赵某名下豫EZ22**现代牌轿车一辆,现因该案已执行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赵某名下豫EZ22**现代牌轿车一辆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龚向东

人民陪审员  杨秀福

人民陪审员  白银喜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海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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