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安执字第500-5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分行。 被执行人赵某,男,1965年8月15日生,汉族。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分行与赵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本院于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二日作出(2012)安执字第500-3号执行裁定,查封被执行人赵某名下豫EZ22**现代牌轿车一辆,现因该案已执行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赵某名下豫EZ22**现代牌轿车一辆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龚向东 人民陪审员 杨秀福 人民陪审员 白银喜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海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