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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田某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安执字第593号 申请执行人王某,男,1982年6月18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田林庆,男,1970年8月13日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田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二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安执字第593号

申请执行人王某,男,1982年6月18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田林庆,男,1970年8月13日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田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八月七日作出(2012)开民初字第440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田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执行人田某于本裁定书送达后三日内按(2012)开民初字第440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龚向东

人民陪审员  白银喜

人民陪审员  郑六河

二〇一二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海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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