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安执字第593号 申请执行人王某,男,1982年6月18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田林庆,男,1970年8月13日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田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八月七日作出(2012)开民初字第440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田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执行人田某于本裁定书送达后三日内按(2012)开民初字第440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龚向东 人民陪审员 白银喜 人民陪审员 郑六河 二〇一二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海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