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安执字第263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县某某信用社。 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55年5月20日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某某信用社与被执行人李某借款纠纷一案,安阳市文峰公证处于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作出(2012)安文证执字第2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李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执行人徐李于本裁定书送达后三日内按(2012)安文证执字第2号执行证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龚向东 人民陪审员 白银喜 人民陪审员 郑六河 二○一二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海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