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0)安执字第00068号 申请执行人郜某,女,1963年3月24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张某,男,1979年3月5日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郜某与张某追偿款纠纷一案,安阳县人民法院(2009)安民商二初字第88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张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将被执行人张某所有的在张某某名下登记的豫ERR9**东风日产牌轿车一辆予以扣押。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龚向东 审判员 王庆林 审判员 郑石成 二〇一三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张海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