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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某与王某某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安执字第00372号 申请执行人冯某某,男,1957年7月3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冯某某,男,1968年1月21日出生,汉族。 郑某某申请执行王某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于2014年1月8日审结,该案(2013)安少刑初字第00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安执字第00372号

申请执行人冯某某,男,1957年7月3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冯某某,男,1968年1月21日出生,汉族。

郑某某申请执行王某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于2014年1月8日审结,该案(2013)安少刑初字第0000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冯某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冯某某在安阳商都农商银行银行存款账户。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龚向东

审判员  郑石成

审判员  王庆林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程秀来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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