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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某与杨某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安执字第00059号 申请执行人蔡某,男,1948年10月29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杨某,男,1967年8月28日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蔡某与被执行人杨某侵权纠纷一案,安阳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作出(2013)安民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安执字第00059号

申请执行人蔡某,男,1948年10月29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杨某,男,1967年8月28日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蔡某与被执行人杨某侵权纠纷一案,安阳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作出(2013)安民初字第01774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杨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将被执行人杨某名下的豫EBA9**东风牌重型自卸货车一辆予以查封。

二、查封期间停止办理该车的过户和年检手续。

三、查封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郑石成

审 判 员  王庆林

人民陪审员  白银喜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海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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