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安执字第00059号 申请执行人蔡某,男,1948年10月29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杨某,男,1967年8月28日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蔡某与被执行人杨某侵权纠纷一案,安阳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作出(2013)安民初字第01774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杨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将被执行人杨某名下的豫EBA9**东风牌重型自卸货车一辆予以查封。 二、查封期间停止办理该车的过户和年检手续。 三、查封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郑石成 审 判 员 王庆林 人民陪审员 白银喜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海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