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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某与毛某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08)安执字第266号 申请执行人程某,男,1945年11月10日生,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毛某,男,1957年2月20日生,汉族,农民。 程某申请执行毛某赔偿纠纷一案,安阳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19日审结,该案(2007)安民三初字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08)安执字第266号

申请执行人程某,男,1945年11月10日生,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毛某,男,1957年2月20日生,汉族,农民。

程某申请执行毛某赔偿纠纷一案,安阳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19日审结,该案(2007)安民三初字第158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毛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划拨毛某在你行存款,划拨金额为贰仟柒佰伍拾元整,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龚向东

审判员  王庆林

审判员  郑石成

二〇一四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海民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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