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08)安执字第266号 申请执行人程某,男,1945年11月10日生,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毛某,男,1957年2月20日生,汉族,农民。 程某申请执行毛某赔偿纠纷一案,安阳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19日审结,该案(2007)安民三初字第158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毛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划拨毛某在你行存款,划拨金额为贰仟柒佰伍拾元整,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 审判长 龚向东 审判员 王庆林 审判员 郑石成 二〇一四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海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