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08)安执字第308—4号 申请执行人高某某,女,1944年9月10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杨某,男,1950年10月21日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高某某与被执行人杨某合同纠纷一案,安阳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8日审结,该案(2013)安民初字第00407号民事调解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杨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划拨杨某在你行的存款。 划拨金额为:两仟元整。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龚向东 审判员 王庆林 审判员 郑石成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白银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