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05)安执字第120号 申请执行人靳某,男,1965年10月29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靳某甲,男,1954年3月17日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靳某与被执行人靳某甲借贷一案,安阳县人民法院(2005)安民商二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在执行期间,被执行人靳某甲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五条、二百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靳某甲家院内街门口东屋1间。 二、查封期限二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龚向东 人民陪审员 白银喜 人民陪审员 杨秀福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海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