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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某与靳某甲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05)安执字第120号 申请执行人靳某,男,1965年10月29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靳某甲,男,1954年3月17日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靳某与被执行人靳某甲借贷一案,安阳县人民法院(2005)安民商二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05)安执字第120号
申请执行人靳某,男,1965年10月29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靳某甲,男,1954年3月17日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靳某与被执行人靳某甲借贷一案,安阳县人民法院(2005)安民商二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在执行期间,被执行人靳某甲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五条、二百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靳某甲家院内街门口东屋1间。
二、查封期限二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龚向东
人民陪审员  白银喜
人民陪审员  杨秀福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海民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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