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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与陈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安执字第388号 申请执行人陈某,女,2009年9月16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陈某甲,男,1945年9月6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孟某,女1954年9月21日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陈某与被执行人陈某甲、孟某分割抚血金、遗产继承纠纷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安执字第388号
申请执行人陈某,女,2009年9月16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陈某甲,男,1945年9月6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孟某,女1954年9月21日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陈某与被执行人陈某甲、孟某分割抚血金、遗产继承纠纷一案,安阳县人民法院(2010)安民柏初字第2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在执行期间,被执行人陈某、孟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五条、二百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将被执行人陈某甲、孟某家院内西屋五间,予以查封。
二、查封期限为:二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龚向东
人民陪审员  白银喜
人民陪审员  杨秀福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海民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