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安执字第388号 申请执行人陈某,女,2009年9月16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陈某甲,男,1945年9月6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孟某,女1954年9月21日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陈某与被执行人陈某甲、孟某分割抚血金、遗产继承纠纷一案,安阳县人民法院(2010)安民柏初字第2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在执行期间,被执行人陈某、孟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五条、二百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将被执行人陈某甲、孟某家院内西屋五间,予以查封。 二、查封期限为:二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龚向东 人民陪审员 白银喜 人民陪审员 杨秀福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海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