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郭某某与崔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安执字第010431号 申请执行人郭某某,男,1980年2月18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崔某某,男,1980年3月23日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郭某某与执行人崔某某合同纠纷一案,安阳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8日审结,该案(2013)安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安执字第010431号
申请执行人郭某某,男,1980年2月18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崔某某,男,1980年3月23日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郭某某与执行人崔某某合同纠纷一案,安阳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8日审结,该案(2013)安民初字第01954号民事判决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崔某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崔某某在你行的存款。
冻结金额为:只收不付。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龚向东
审判员  王庆林
审判员  郑石成
二〇一四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白银喜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