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安执字第00859号 申请执行人郝某某,男,1971年8月27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关某某,男,1971年3月28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常某某,女,1971年2月7日出生,汉族。 郝某某申请执行关某某、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9月25日审结,该案(2013)安民初字第01675号民事调解书已立案执行,现因关某某、常某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常某某所有的位于北京市丰台区xxx一区18号楼2单元101室的房产一套。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龚向东 审判员 郑石成 审判员 王庆林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程秀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