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安执字第00245号 申请执行人郑某某,男,198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85年12月2日出生,汉族。 郑某某申请执行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3年3月30日审结,该案(2013)安民初字第00030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王某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王某某所有豫EBP5**号小型汽车。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龚向东 审判员 郑石成 审判员 王庆林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程秀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