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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与李某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07)安执字第190号 申请执行人郑某,男,1972年5月2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李某,男1952年5月6日生,汉族。 郑某申请执行李某借款纠纷一案,安阳市公证处于2007年4月2日作出(2007)安执证字第3号执行证书,现因李某未按执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07)安执字第190号
申请执行人郑某,男,1972年5月2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李某,男1952年5月6日生,汉族。
郑某申请执行李某借款纠纷一案,安阳市公证处于2007年4月2日作出(2007)安执证字第3号执行证书,现因李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轮候冻结被执行人李某在你处存款,冻结金额为壹拾伍万元整(150000元)。
二、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龚向东
审判员  王庆林
审判员  郑石成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白银喜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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