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安执字第00111号 申请执行人邱某某,男,195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田某某,男,1972年1月7日出生,汉族。 邱某某申请执行田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12月30日审结,该案(2013)安民初字第01383号民调解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田某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田某某在安阳商都农商银行存款账号。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龚向东 审判员 郑石成 审判员 王庆林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程秀来 |